(2017)豫1702执异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岳清玲、吕辉申请执行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清玲,吕辉,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252号案外人齐云娟,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岳清玲,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吕辉,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杜刚,男,1981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岳清玲、吕辉申请执行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齐云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齐云娟称,本院查封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位于驻马店市金雀路东段南侧市予南实业有限公司2号楼1单元5层501室的房产,是案外人齐云娟与被执行人杜刚结婚前于2005年11月3日个人出资购买,该房产为案外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与杜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本院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岳清玲、吕辉申请执行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刚与案外人齐云娟于2006年2月16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因被执行人杜刚欠申请执行人岳清玲、吕辉的债务形成于2015年10月14日,系杜刚与齐云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杜刚、齐云娟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查封了齐云娟名下的位于驻马店市金雀路东段南侧市予南实业有限公司2号楼东1单元501号住房【产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2013068**号】一套,该房产于2013年5月31日登记在案外人齐云娟名下。本院认为,案外人齐云娟与被执行人杜刚于2006年2月16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上述房产在案外人齐云娟婚前并没有进行登记,该房屋于2011年3月8日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驻马店市予南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5月31日,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齐云娟。综上,本院查封的上述房产为被执行人杜刚与案外人齐云娟婚后共同财产,案外人齐云娟主张该房屋为其婚前财产,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齐云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子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