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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10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金灵斌与王利君、周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灵斌,王利君,周军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10462号原告:金灵斌,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利君,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周军玲,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金灵斌与被告王利君、周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金灵斌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灵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婷?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