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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向荣、张俊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向荣,张俊东,袁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002号原告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垣大道与巨人大道交叉口西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吕莹莹,任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向荣,女,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张俊东,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袁涛,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向荣、张俊东、袁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3元,减半收取1986.5元,由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乔培科审判员  葛 丽陪审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兴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