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执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熊德秀、刘兆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德秀,刘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2执422-1号申请执行人:熊德秀,女,1952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刘兆英,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402民初26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熊德秀申请执行刘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兆英、案外人简声洪共同所有的座落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东路62号1幢1单元2层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03××61),因上述房屋涉及第三人,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理。执行中,经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车辆、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申请执行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402执4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达猛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罗健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