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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文君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申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君,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行初45号原告李文君,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财政局科员。被告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法定代表人王敬先,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莹,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君诉被告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文君以被告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的委托代理人当庭表态同意为其答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君负担。审 判 长 赵秀玲审 判 员 岳春刚审 判 员 翟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蒋利龙书 记 员 陈慧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