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润泰欧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记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泰欧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豪沃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张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4296号原告:山东润泰欧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宋晓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欣,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豪沃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张记忠,职务总经理。被告:张记忠,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山东润泰欧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豪沃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张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润泰欧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润泰欧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润泰欧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山东润泰欧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和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