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6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园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园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864号原告:崔园园,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薇,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主要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琪,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崔园园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崔园园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园园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园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崔园园负担。审 判 员 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梓晏书 记 员 杨倩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