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沐广俞与杨敬正、上海振豹工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广俞,杨敬正,上海振豹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刘道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民初721号原告:沐广俞,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钶凯,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才,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敬正,男,汉族,1987年7月1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振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600号第7幢109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文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隆,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明,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生,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宽,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法定代表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成,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沐广俞诉被告杨敬正、上海振豹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刘道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沐广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钶凯,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敬正、上海振豹工贸有限公司、刘道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8974.71元;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4日0时许,被告刘道明驾驶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皖K×××××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原告沐广俞驾驶的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豫P×××××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豫P×××××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导致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皖K×××××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刘道明受伤困在车内,1时许,被告杨敬正驾驶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沪D×××××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该事故地点,与发生事故停在车道内的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皖K×××××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皖K×××××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仓栅式货车又将停在车头前部的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豫P×××××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沐广俞撞伤,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沪D×××××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被告杨敬正卡在车内,随后黄仕洋驾驶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沪D×××××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厢式货车又追尾上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沪D×××××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厢式货车,该事故导致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沪D×××××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黄仕洋当场死亡,原告沐广俞、被告刘道明、杨敬正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无路产损失。经镇江市交警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被告杨敬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道明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沐广俞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了解,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沪D×××××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皖KE1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并不计免赔。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杨敬正驾驶的沪D×××××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起事故我司已在2017苏11**民初147号案件中承担了交强险111900元的责任,其中伤残限额110000元,财产限额19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司承担了267213.3元,因本次交通事故刘道明、杨敬正、黄仕洋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我方要求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医疗费要求扣除20%非医保用药,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且认可一个十级,精神抚慰金、施救及停车费不认可。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受伤与我司投保车辆无因果关系,我司在本起事故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院认定我司承担相应责任,在我司被保险车辆提供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原件供核实且在有效期的前提下,我司最多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医疗费要求扣除20%非医保用药;伤残等级不认可,且原告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被告杨敬正未到庭,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辩称其系沪D×××××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所有人,挂靠在被告上海振豹工贸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被告上海振豹工贸有限公司、刘道明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0时40分许,在S38高速公路167KM+745M处附近,被告刘道明驾驶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前方原告沐广俞驾驶的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导致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刘道明受伤困在车内。01时许,被告杨敬正驾驶沪D×××××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该事故地点,与发生事故停在车道内的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又将站在车头前部的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即原告沐广俞撞伤,沪D×××××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被告杨敬正卡在车内。随后黄仕洋(案外人)驾驶沪D×××××重型厢式货车又追尾撞上沪D×××××重型厢式货车,该事故导致沪D×××××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黄仕洋当场死亡,原告沐广俞、被告刘道明、杨敬正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无路产损失。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原告即下车欲救被困于车内的被告刘道明,在其站在刘道明驾驶车辆前侧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追尾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在原告与刘道明的交通事故中,刘道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沐广俞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沐广俞、刘道明、杨敬正的交通事故中,杨敬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沐广俞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道明不承担事故责任;在黄仕洋、杨敬正的交通事故中,黄仕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敬正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于阜阳市天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刘道明系实际车主,且其具有驾驶资质,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沪D×××××重型厢式货车挂靠于被告上海振豹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被告杨敬正系实际车主,且其具有驾驶资质,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事发后原告先后在句容市人民医院、太仓市璜泾人民医院、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住院26天,用去医疗费22671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颅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7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沐广俞因车祸致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颅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胸椎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1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共用去鉴定费5431.6元还查明,原告生于1967年10月,事发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工作。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报告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挂靠协议、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在第一次事故中,原告车辆与被告刘道明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导致原告车辆损坏,原告主张车辆损失4000元,施救、停车费2550元,合计6550元,有相应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衣物损失500元,未提供证据且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在第一次事故中存在受伤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表明在第二次事故中原告车辆损坏的事实,故本院对于原告关于其在第一次事故中也有受伤的主张不予支持。因而第一次事故中,原告的损失仅为上述财产损失6550元。第一次事故中,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道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肇事车辆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于被告阜阳市天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刘道明系实际车主,且其具有驾驶资质,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上述财产损失6550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2000元,超过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70%即3185元(4550元*70%),原告自行承担30%即1365元(4550元*30%)。在第二次事故中,被告杨敬正驾驶的沪D×××××重型厢式货车与发生事故停在车道内的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致使站在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前侧的原告受伤。根据原告主张,本院依法对其在该事故中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2671元。原告主张医疗费22671元,有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履行了对非医保用药相关免责条款明确了说明义务,故本院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以25元每天计算26天。3、营养费1500元,以25元每天计算60天。4、护理费5320元。原告司法鉴定护理期为60天,住院期间以每天100元计算26天为2600元,出院后以每天80元计算34天为2720元,共计5320元;5、误工费31500元。原告经鉴定误工期为210天,事发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工作,本院参照2015年道路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酌定原告误工损失以每天150元计算210天为31500元。6、残疾赔偿金88334元。原告生于1967年10月,事发前从事道路运输工作,收入来源于非农业,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对原告残疾赔偿金核定为88334元(40152元/年*20年*0.11);7、精神抚慰金3850元,根据事故责任等情况酌定;8、交通费500元,本院根据原告就诊治疗等实际情况酌定。以上各项损失合计154325元。第二次事故中,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敬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沐广俞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道明不承担事故责任,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肇事车辆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于阜阳市天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刘道明系实际车主,且其具有驾驶资质,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沪D×××××重型厢式货车挂靠于被告上海振豹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被告杨敬正系实际车主,且其具有驾驶资质,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上述损失154325元,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110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11000元),余款22325元根据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5%即16744元(22325元*75%),原告自行承担25%即5581元(22325元*25%)。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刘道明、杨敬正、黄仕洋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只应承担三分之一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事故赔偿款136744元(120000元+16744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事故赔偿款17185元(2000元+3185元+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沐广俞交通事故赔偿款136744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沐广俞交通事故赔偿款17185元;三、驳回原告沐广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元,鉴定费5431.6元,合计6726.6元,由原告沐广俞负担1726.6元,被告杨敬正、上海振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被告刘道明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鸿波人民陪审员 凌江虹人民陪审员 吴 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艾立奎书 记 员 凌婷婷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损失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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