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永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桂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79号罪犯杨永桂,男,1990年2月6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12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永桂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7月止获得计分2493分。考核期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493分,兑换表扬4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600元,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永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桂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