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陈小龙;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刘雪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3570号原告:陈小龙,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张金良,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垒,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认为,原告陈小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龙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小龙负担。审判员徐宏丽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旭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