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3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钟建军与邹城市嘉坤置业有限公司、朱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军,邹城市嘉坤置业有限公司,朱后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893号原告:钟建军,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上虞崧厦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星,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城市嘉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铁山路589号1号楼4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2938356N。法定代表人:朱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朱后军,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城市。原告钟建军与被告邹城市嘉坤置业有限公司、朱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于2017年9月25日、10月11日开庭审理,庭审后,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原告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足额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建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钟建军负担。审判长  王存来审判员  周玉花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