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诉被告杨某、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杨某,秦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3412号原告武某,男,194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杨某,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秦某,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杨某、秦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与被告杨某、秦某之间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继汉负担。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