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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7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郭逢汉,杨萍,郭逢振,吴碧琴,郭鸿湖,陈轶群,马正沂,赖雪珍,卢祖明,XX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802民初7112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96号龙盛花园1-2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5673091569。负责人黄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四,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慧芳,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樟柴树浮蔡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14917Q。法定代表人:郭逢振,执行董事。被告:龙岩市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罗龙路大洋段22-24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79823U。法定代表人:马正沂,执行董事。被告:郭逢汉,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山村龟形厝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2********。被告:杨萍(被告郭逢汉之妻),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九一南路*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3********。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逢汉,即被告郭逢汉。被告:郭逢振,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6********。被告:吴碧琴(被告郭逢振之妻),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逢振,即被告郭逢振。被告:郭鸿湖,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0********。被告:陈轶群(被告郭鸿湖之妻),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湖,即被告郭鸿湖。被告:马正沂,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金湖村金湖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54********。被告:赖雪珍(被告马正沂之妻),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金湖村金湖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2********。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沂,即被告马正沂。被告:卢祖明,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陈东乡陈东村龙岗**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65********。被告:XX英(被告卢祖明之妻),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陈东乡陈东村龙岗**号,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66********。委托代理人卢祖明,即被告卢祖明。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告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郭逢汉、杨萍、郭逢振、吴碧琴、郭鸿明、陈轶群、马正沂、赖雪珍、卢祖明、XX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起诉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90472.78元、截止至2017年9月23日止的利息256072.66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49047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对拖欠的利息256072.66元及罚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直至利息、罚息付清为止)。二、判令被告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348元。三、判令被告龙岩市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郭逢汉、杨萍、郭逢振、吴碧琴、郭鸿湖、陈轶群、马正沂、赖雪珍、卢祖明、XX英对被告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8490472.78元及截止至2017年9月23日的利息256072.66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49047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对拖欠的利息256072.66元及罚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直至利息、罚息付清为止)。二、被告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348元。三、被告龙岩市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郭逢汉、杨萍、郭逢振、吴碧琴、郭鸿湖、陈轶群、马正沂、赖雪珍、卢祖明、XX英应对被告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3805元,减半收取36902.5元,由被告由被告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郭逢汉、杨萍、郭逢振、吴碧琴、郭鸿湖、陈轶群、马正沂、赖雪珍、卢祖明、XX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