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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忠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6刑初195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忠波(绰号大头),男,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2015年8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忠波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份,被告人郭忠波租住丘北县锦屏镇彩云街盛业时代广场二栋1003室的房屋后,先后用现金或者微信支付形式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王某2(小荣)、邵某(小龙)、蔡某(小文)、韩某(猴子)、王某1、杨某1、张某2、梁某(土匪)并容留王某2等8人在自己租住房屋内吸毒,于2017年5月3日15时10分,被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查获郭忠波右侧裤包内毒品可疑物一包(1.85克)、房间地铺北侧毒品可疑物一包(1.18克)、地铺中间毒品可疑物(0.11克)。收缴王某1身上的毒品可疑物一包(0.63克),查获吸毒用各种马壶5个。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见海洛因成分。2.2016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忠波伙同邢某(已判刑)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新石桥二巷36号门前,将谭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于2016年12月7日被锦屏派出所在洁芳宾馆查获。3.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郭忠波伙同王青飞(已判刑)窜至丘北县锦屏镇碧松就村民委鲁不桥村小组张某1家,将张某1挂在房屋旁的一笼画眉鸟盗走,被锦屏派出所在洁芳宾馆查获。4.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郭忠波伙同王青飞、邢海龙窜至丘北县锦屏镇碧松就村民委碧松就小寨村小组李某1家,将李某1的两笼画眉鸟盗走,然后将其中一笼画眉鸟以100元钱卖给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新城村小组的罗绍光(已追回),另一笼画眉鸟被锦屏派出所在洁芳宾馆查获。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忠波贩卖毒品;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郭忠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5年8个月以上6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1年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撤销2015年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合并执行。被告人郭忠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份,被告人郭忠波租住丘北县锦屏镇彩云街盛业时代广场二栋1003室的房屋后,先后用现金或者微信支付形式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王某2(小���)、邵某(小龙)、蔡某(小文)、韩某(猴子)、王某1、杨某1、张某2、梁某(土匪)并容留王某2等8人在自己租住房屋内吸毒,2017年5月3日15时10分,被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查获郭忠波右侧裤包内毒品可疑物一包(1.85克)、房间地铺北侧毒品可疑物一包(0.8克)、地铺中间毒品可疑物(0.11克)。收缴王某1身上的毒品可疑物一包(0.63克),查获吸毒工具各种马壶5个、赃款1235元、黑色手机一部,电子秤1部。经检验报告: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3.39克均检见海洛因成分。2015年8月4日,被告人郭忠波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2016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忠波伙同邢某(已判刑)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新石桥二巷36号门前,将谭某停放于此地的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骑至老县委小区藏匿,后郭���波叫被告人王某3将该车骑走,于2016年12月7日该车停放于洁芳宾馆被查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谭某。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62元。3.2016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郭忠波伙同王青飞(已判刑)窜至丘北县锦屏镇碧松就村民委鲁不桥村小组张某1家,将张某1挂在房屋旁的一笼画眉鸟盗走,后在洁芳宾馆被查获。案发后,被盗一笼画眉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张某1。经价格鉴定:张某1被盗的一笼画眉鸟价值人民币1300元。4.2016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忠波伙同王青飞、邢海龙窜至丘北县锦屏镇碧松就村民委碧松就小寨村小组李某1家,将李某1挂在耳房下的两笼画眉鸟盗走,后三人将其中一笼画眉鸟以100元销赃给罗绍光,另一笼被查获。案发后,被盗两笼画眉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李某1。经价格鉴定:李某1被��的两笼画眉鸟价值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查询比对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拘留证,逮捕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刑初字第162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尿液现场检测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郭忠波供述,王某3、邢某供述,被害人谭某、张某1、李某1陈述,证人王某1、蔡某、杨某1、张某2、梁某、王某2、韩某、邵某、何某1能、罗某、杨某2证言,检验结果及通知书,价格鉴定意见及通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忠波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并容留多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进行吸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806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忠波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人郭忠波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郭忠波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对被告人郭忠波犯贩卖毒品罪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判处,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判处,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郭忠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忠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刑初字第162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郭忠波所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郭忠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故意伤害罪一年。合并为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7天,即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至2025年4月25日止)。三、涉案赃款1235元、黑色手机一部,电子秤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伍新声审判员  XX鸣审判员  黄全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