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仁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仁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1262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水岸名都3幢1单元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2796962167K。法定代表人:施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仁甫,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青原区。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用,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