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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扈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7刑初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扈某某,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人扈某某,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庆林、赵庆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扈某某、被告人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下午15时,南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派警,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养生会所有人闹事,到现场后,被告人扈某某、扈某某等人在会所内与服务员吵骂,巡特警出警人员上前劝解,遇到扈某某、扈某某等人的阻扰,在带离双方当事人时,扈某某、扈某某等人对出警人员大喊大叫、辱骂,并推搡出警人员致其摔倒,多次扰乱正常执法,现场一度失控,引起路人群众众多围观,扈某某、扈某某等人随后将警车拦下,并躺在警车下阻止警车、出警人员离开。扈某某、扈某某等人妨害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长达一个小时,并对民警吴某1、刘某1等八名出警人员身体造成不同程度损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扈某某、扈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处警人员正常执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扈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经过没有意见,当时比较激动,才会犯下错误,我自愿认罪,希望宽大处理。被告人扈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经过没有意见,当时孩子去要账被打了,一气之下想打对方一顿,结果与民警发生了冲突。这个事闹的不太好,因为不太懂法,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下午15时,南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派警,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养生会所有人闹事,到现场后,被告人扈某某、扈某某等人在会所内与服务员吵骂,巡特警出警人员上前劝解,遇到扈某某、扈某某等人的阻扰,在带离双方当事人时,扈某某、扈某某等人对出警人员大喊大叫、辱骂,并推搡出警人员致其摔倒,多次扰乱正常执法,现场一度失控,引起路人群众众多围观,扈某某、扈某某等人随后将警车拦下,并躺在警车下阻止警车、出警人员离开。扈某某、扈某某等人妨害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长达一个小时,并对民警吴某1、刘某1、白某、尹某、刁某、梁某、孙某、左某1等八名出警人员身体造成不同程度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26日15时35分,张某1报案称,2016年4月26日下午15时,南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派警,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养生会所有人闹事,到现场后,被告人扈某某、扈某某等人在会所内与服务员吵骂,巡特警出警人员上前劝解,遇到扈某某、扈某某等人的阻扰,在带离双方当事人时,扈某某、扈某某等人对出警人员大喊大叫、辱骂,并推搡出警人员致其摔倒,多次扰乱正常执法,现场一度失控,引起路人群众众多围观,扈某某、扈某某等人随后将警车拦下,并躺在警车下阻止警车、出警人员离开。扈某某、扈某某等人妨害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长达一个小时,并造成多名出警人员受伤。2、南和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尹某、刁某、梁某、孙某、左某1、白某、刘某1、吴某1受伤情况。3、临汾铁路公安处乘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30日在邢台东火车站出站口当场抓获被告人扈某某。4、?南和县公安城关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扈某某到南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2016年4月26日15时许,南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指挥中心派警,在南和县北关村北侧“梦颜堂”养生会所有人闹事,到现场后,扈某某、扈某某、马某某等人在会所内与服务员吵骂,巡特警出警人员上前劝解,遭到扈某某、扈某某、马某某等人阻挠,在带离双方当事人时,扈某某、扈某某、马某某等人上前辱骂并殴打出警人员长达六十分钟左右,后扈某某、扈某某、马某某等人分別躺在警车前后阻拦警车长达半小时左右。2016年06月28日网上追逃扈某某、扈某某。6、行政执法证,证实现场执法干警周某、张某1等人执法资格。7、临西县公安局老官赛派出所?证明,证实我辖区居民扈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老官寨镇扈十二里村90号,身份证号码。扈某某于2016年7月31日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由临西县公安机水波派出所执行。后2016年8月24日水波派出所与老官寨派出所合并,原水波派出所撤销。经了解,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我辖区表现良好,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8、?违法犯罪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经全国公安网,全国违法犯罪信息资源库、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扈某某、扈某某无违法犯罪信息。9、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个人详细资料,证实扈某某,男,1992年0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老官寨镇扈十二里村90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老官寨镇扈十二里村90号。扈某某,男,1966年0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户籍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老官寨镇扈十二里村90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老官寨镇扈十二里村90号。10、光盘一张,证明案发现场经过情况。11、被害人孙某陈述,现在南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工作。2016年4月26日下午,特警大队一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派,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养生会所有人闹事,我队同事刘某2、尹某、白某先行到达现场,我后边赶到的,我到现场后,现在非常混乱,特警四中队增援同事吴某1、梁某、刁某、左某1也到达现场。在现场我看到一名妇女用手搂着吴某1的脖子,吴某1脖子处有被抓的痕迹,我上前抓着这个女子的手,制止她继续抓吴某1的脖子。在我制止时,我身后一名男子用手拉扯我的右胳膊,这个男子用劲非常大,又是用手抠,又是用手搓的,另外一名女子抱着我的腿。这伙人的情绪当时非常激动,在现场大喊大叫的,并辱骂出警的特警队员。在制止这伙人时,对方一名男子将执法仪记录从白某手中夺走摔在地上,致使记录仪损坏。在后边要带人前往派出所时,这两名妇女一个躺在警车前边一个躺在后边,还有一名男子趴在警车旁边,致使警车(车号:2121警)大约20分钟无法移动。我和吴某1受伤了,后边刘某2、梁某、白某、刁某、左某1、尹某都有不同程度的轻伤。我的右手中指和无名指被弄伤了,现在有点疼,吴某1的脖子有被抓破的痕迹,别的我不太清楚了。12、被害人吴某1陈述,2016年4月26日下午我们接到南和县110指挥中心派警支援巡警一队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出警,到现场后我们下车看到巡警一队准备向警车上带人,我们就去帮忙,过去后对方的人在门市里面,有四五个人一直又喊又骂的,场面很乱,我们去制止他们闹事,把一个穿灰色衣服的人往警车上带的时候,他就不断反抗,那个男子的母亲扯住我不让我去带那个男子,我们走到门口,那个女子就上去搂住我脖子把我往地上摁,我当时没想到她会从后面袭击我,我一下被她摁倒在地,并在地上还拽着我脖子不松手,我们让她松手她一直不松手,后来我们队员上前才把她拉开,我当时脖子一直有点疼,我们起来继续带那个年轻男子,快上车时,那个女子从地上起来又搂住我脖子往地上摁,那个男子在我前面就转身推我把我又弄倒在地,那个女子跟我一起在地上躺着从后面搂着我的脖子不松手,因为她从后面搂着我脖子,又怕她伤害我,我就喊我们队的人过来帮忙拉开,拉开她之后,那个女子又在地上拽着我裤腿,还对我们骂骂咧咧,不让我们带他孩子,后来分开,灰色上衣的男子就躺到警车前面,那个搂我脖子的女子就躺到警车后面,另外一个女子就躺到车门右侧,还有一个上岁数的男子在车右侧后门处靠着警车门坐着,不让警车关门,还喊着我有病你们不能碰我,后来我们让120救护车来,120救护车过来后他也不接受医生的检查治疗,后来我们等待支援。我感觉身上比较疼,我队友看到我脖子上有抓痕,脚踝处有擦伤,后来派出所来支援了,他们就不再闹了。当时有我、刁某、梁某、左某1、刘某3、孙某、尹某、白某受伤了。13、被害人刁某陈述,2016年4月26日的下午四点左右,我跟张某2、梁某、吴某2、左某1五人收到指挥中心的支援指令后,就赶到北关新村梦颜堂美容店,看到当时双方当事人都在店里面站着,我们警察就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并劝说当事人去派出所解决问题。当时临西的那方有个穿着灰色运动服的年轻男子还拿着手机对我们执法过程进行录像,我们不让他录像,就给他要手机。由于对方情绪激动,这个人就搂住了民警刘某1的脖子,我们就上前扯开他们。临西那边的人就全都上前拉扯我们,凑到我们跟前了,还有人踹了我们几脚,嘴上还大喊着:“警察打人了”,我们后来就说让他们去城关派出所解决问题,他们拒不服从。然后我们就决定依法强行带离现场,没想到他们情绪更加失控,就上前殴打我们民警。几分钟后,临西的那边的人当中有个老头说他有冠心病,就躺倒在警车前,另一个年轻人就躺在警车后。当时我们秉承遇事先救人的原则,帮助这个老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等120来了之后,他们拒不配合,不跟随120去医院治疗,就僵持在原地。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带走临西这方一个人,之后我们在现场呆了会儿,县里面要求我们去汇报情况,我们就去了。巡特警一队六人受伤,四队四人受伤。孙某的右胳膊下有一大片淤青,刘某1被穿灰色运动衣的年轻男子用手抓伤下体,吴某2脖子上有多处抓痕,左某1的右小腿流血不止,其他的人就是小伤了,都是破了皮。他们的行为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左右,当时造成了百余名群众围观,十几辆车滞行,造成了十几分钟的交通堵塞。14、被害人左某1陈述,2016年4月26曰,我们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去支援巡警一中队,我们迅速赶到现场,到现场后我看到很多人对我们单位巡警进行阻扰殴打辱骂,我们上去劝阻制止他们,当时他们有七八个人,其中有两个上岁数的妇女和两个年轻的男子,我上去制止一个正在与我方民警发生冲突的年轻男子时,那个男子就上来开始对我进行攻击,然后我们控制住这个男子后,要将其带上警车,其他人就围住我们对我进行攻击,冲我们拳打脚踢,还不停的谩骂,他们骂“警察打人了”之类的话,造成周围很多人围观,现场一片混乱,那些男子围住我们阻止我们将那名男子带上车。我看到一名女子把吴某1拽倒在地上,勒住吴某1脖子使其不能动,我们看到后赶紧将其拉开,在拉他们的时候,一个中年男子将我推倒在地上,膝盖碰到地上,然后有一个中年男子抢走我们的执法记录仪并扔出去,砸到警车后玻璃上。我们将那名勒住吴某1脖子的女子拉开后,这名女子就躺倒警车前面,另外那名女子躺到车后,另外一名中年男子?躺到车门一侧不让我们关车门,后来一个中年男子说在车后躺着的女子有冠心病,我们打120让救护中心将其带走,120救护车到现场后,该女子拒绝配合医生治疗,双方开始僵持,后城关派出所赶到对当事人的代表进行沟通,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对方那些躺在地上的人离开不在大闹之后,我们才离开现场。我们出警的民警身上都有伤,吴某1和孙利明伤比较重,吴某1脖子和胳膊都有抓痕,脚踝处有擦伤,孙利明胳膊有抓痕和淤青,我右小腿上有一块擦伤,剩余几名民警身上都有擦伤。15、被害人梁某陈述,2016年4月26日的下午四点左右,我跟张某1、刁某、吴某2、左某1五人收到指挥中心的支援指令后,到达现场,发现梦颜堂美容店内被砸,打砸的人是临西人,经沟通对方不去派出所调解,还对我方民警打骂,我们只能强行带离去派出所,但遭到对方阻拦,还动手打我们民警,围观的人越来越多,造成交通堵塞。刚到场时,跟我们闹的有七八个,在带离准备走时,从人群中又冲出五六个人,把我们执法记录仪夺走摔在地上,在我们带人上车时,他们还将我们推倒。受伤的有我与李某2、刁某、左某1、吴某2、刘某3、尹某,其他的我就不太清楚了。他们具体哪里受伤了我记不清了,只知道刘某1被一个年轻男子抓伤了下体。16、被害人尹某陈述,2016年4月26日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我跟我同事白某、刘某2、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到北关新村旁的梦颜堂门市出警。到了门市以后,有两个妇女在门市的地上坐着,还有六个男的站在那里大喊大叫。我们就问报警人情况,报警人就说:“这些外地人把门市的柜台砸坏了,还打我们了”。就在我们询问报警人过程中,临西的这些人就一直在旁边喊,并与门市的人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我们当时看着情况比较复杂,就向指挥中心呼叫支援,然后巡特警四队的梁某、吴某1、刁某、左某1,还有我队的孙某也来了。我们当时就劝解当事人去派出所进行下一步工作,这几个临西人拒绝配合,说:“我们就不去”。还说我们执法不公,收了谁多少钱。这时,临西中的一个妇女(忘了什么样)抱住了门市一方的一名中年男子(应该是门市老板的父亲),一直拖到街上面。当时围观的群众非常多,交通已经诸塞,情况也比较乱,临西这些人不断与门市的这方人发生肢体冲突和言语冲突。我们民警试图将双方的人分开,在这个过程中,临西这方人就开始对我方民警语言攻击、肢体攻击、还有三个人躺在警车的前方和后方不让走。后城关所的民警来了,和我们一起劝解大概有二十分钟左右才从地上起来。17、被害人白某陈述,2016年4月26日下午,我跟刘某3、尹某、孙某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说梦颜堂有人闹事打架,我们就去了。到达现场以后,看到两名岁数大的女的在店里面地上坐着。我们就上前询问情况,对方有两个年轻男子情绪很激动,对我们大喊大叫。当时情况比较乱,我们就对他们说:“都到城关所解决吧”,这两男两女拒不配合,还在店里面闹,我们就带离其中一名年轻男子,这时,突然出现几个人阻拦我们,一名年轻男子把我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抢走摔在地上,摔坏了,一名上岁数男子从我身后别住我的胳膊,把我的警服也扯坏了。我们然后就跟110打电话请求支援,他们其中一名年轻男子和一名上岁数女的分别躺在警车前后,造成警车(车牌号冀E21**警)20多分钟无法移动。当时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们带离他们的时候他们就上前打我们,一名妇女抓伤了吴某2的脖子,一个岁数大的男子用脚踹尹某,还有人抓伤刘某3的下体,我的胳脾也被一名上岁数的男子别住了。18、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6年4月26日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我跟同事白某、尹某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就到北关新村旁的梦颜堂门市出警。当时我们到达现场后,门市的人说:“临西的这些人把店里的人打伤,还把店里的柜台砸了”,当时临西人正在和门市的店员争吵,临西那边的人情绪已经失控了,说什么他们也不听,还骂着门市那方的人,拒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大喊大叫,言辞激烈。我们让他们去派出所,他们还说就不去,后阻碍我们执法并打我们。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有个穿灰色衣服的年轻男子用手抓我下体、扣我胳膊,还有个高点的妇女用双臂勒住吴某1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后来,穿灰色运动衣的男子和一名高点妇女分别躺在警车前后,不让警车走。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和我们一起劝解阻拦我们警车的人,劝解大约二十分钟中左右,才不阻拦警车。我、左某1、吴某1、刁某、梁某、白某、尹某、孙某都受伤了。19、证人张某1证言,2016年4月26曰下午3点左右,我队接到南和县110指挥中心派警,到南和县北关新北边的梦颜堂门市出警,到现场后有几名说外地口音的外地人在门市里面一直又喊又骂的,场面很乱,当时我队队员上去制止他们,让他们去派出所解决问题,不要在这里大闹,他们不听我们劝阻,还是大喊大骂,双方当事人越吵越激烈,为防止发生严重的治安事件,队员上去尽力将双方分开,双方仍发生推搡。将他们分开之后,说外地口音一伙人就与我队队员发生冲突,为控制事态发展,我队队员准备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处理,在将一个穿灰色衣服的年轻男子往警车上带的时候,他不但不听劝阻还不断反抗,其中一个外地口音女子上前扯住我队队员不让我们去带那个男子,我们走到门口,那个女子就上去楼往巡特警吴某1脖子把他往地上?摁,一下被她摁倒在地,并在地上还拽着吴某1脖子不松手,我队队员让她松手她一直不松手,后来我们队员上前才把她拉开,带那个年轻男子快上车时,那个女子从地上起来又搂住吴某1脖子往地上摁,那个男子在转身把吴某1推倒在地,那个女子跟吴某1一起在地上躺着,从后面搂着吴某1的脖子不松手,我们队的人过去帮忙拉开,拉开她之后,那个女子又在地上拽着吴某1裤腿,还对我们骂骂咧咧,不让我们带那个年轻男子,还喊着:“警察打人了”,引来好多群众围观,后来分开之后,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就躺到警车前面,那个搂吴某1脖子的女子就躺到警车后面,另外一个中年女子就躺到车门右侧,还有一个上岁数的男子在车右侧后门处靠着警车门坐着称自己有病,不让我们碰他,不让警车关门,还喊着我有病你们不能碰我,后来我们拨打120救电话,120救护车过来后他么也不接受医生的检查治疗,后来派出所来支援了,他们就不再闹了。20、证人周某证言,2016年4月26口下午15时许,我接到支援指令,我就赶紧赶到现场,当我到现场后我看到“梦颜堂”门市门口好多人围观,有一伙人对我们巡特警队员撕扯,我当时赶紧把车停放好,我走到跟前时,他们己经被拉开了,他们有好几个人坐在地上,大喊大叫的,还有两名男子躺在我们警车的前后,当时一名年轻男子在警车的前面平躺着,一个上岁数的男子在警车的后轮胎处靠着门躺着,我当时看到他们这种情况就开始对他们进行劝解,一直跟对方的当事人沟通、做工作,希望他们配合我们工作,不要在大街上闹事,当时我们队的张某1也和我一起跟对方做工作,但是对方一直不听我们的劝说,他们说他们这里有人有病了,我们还给他们叫来120救护车,120救护人员来了之后他们还是不配合,后来派出所民警也赶到后,对他们进行劝说后才不再闹事。21、证人程某1证言,2016年4月26日下午大概14时许,我接到女儿程茜的电话,有人把我的店给砸了,我接完电话就赶过去了。到了门市之后,我看到有八个人(其中有六个男的,两个女的),其中一个皮肤较黑,身材高大的男子在门外站着,上午来店里闹事的男子也在大厅里。没一会时间110警察就来了,我为了保护现场,就把大门给关上了。这伙人里边一个头发较稀皮肤黑黑的男子就过来阻止我关门,就把门给打开了,并且动手把我拽到了一边,这两个女的就在大厅里边一直喊骂。当时110警察人数较少,无法制止现场局面,一会又过来几名警察,后边来的警察到场后,就开始将闹事的人往门外带离,等到警察将其中一名闹事男子往警车上带时,这伙人一块冲过去,就阻止警察将人带走。后来,这伙人就开始对警察动手,有的用脚蹬警察,有人用手掐警察的脖子,还有一个黑皮肤、身穿运动衣的男子用拳头殴打一名警察头部,这两个女的就用头顶警察。等到增援警察到了之后,对方这伙人里有两个女的、一个男的就躺到了警车两边,一直在那围着警车持续有一个半小时左右,其中对方一个男子往南边跑了,后边有名警察在追,我看到跑的男子就是上午来店里闹事的男子。22、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6日下午,我队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出警,到现场后,当时有很多人对我队民警进行阻挠,遭到对方殴打及谩骂,夺走执法记录仪并摔坏,并且对方有三人分别躺到警车车头前、警车车尾部和警车右侧不让我们离开现场。辨认人刘某1自称能辨认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此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分别编号为1--12号。向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林某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刘某1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然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12号就是在2016年4月26日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门外抓我下体,扣我胳膊,夺取执法记录仪摔坏,并在警车前面躺着的人。该男子叫扈某某,1992年2月18日出生,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老官镇扈十二里村90号。2016年4月26日下午15时许,我队接到指挥中心指派警,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出警,到现场后,当时有多名操外地口音的人对我队队员进行阻挠,遭到对方殴打及谩骂,并有人躺在警察前后,阻拦警车,致使半个小时警车无法移动。辨认人张某1自称能辨认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此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分别编号为1--12号。向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卢某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张某1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然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1号就是在2016年4月26日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出警时想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进一步处理时,该男子拒不配合并与我队队员发生冲突,后躺在警车前面阻拦警车移动的人。该男子叫扈某某,1992年2月I8曰出生,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老官寨镇扈十二里村90号。2016年4月26日下午15时许,我队接到指挥中心指派警,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出警,到现场后,当时有多名操外地口音的人对我队队员进行阻挠,遭到对方殴打及谩骂,并有人躺在警察前后,阻拦警车,致使半个小时警车无法移动。辨认人张某1自称能辨认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此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分别编号1--12号。向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林某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张某1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然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1号就是在2016年4月26日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出警时想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进一步处理时,阻拦并推搡我们将穿灰色上衣男子带上警车,后躺在警车右后侧车门处不让我队队员上车。该男子叫扈某某,1966年1月24日出生,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老官寨镇扈十二里村90号。2016年4月26日下午,我队接到指挥中心指派支援巡特警一队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出警,到现场后,看到当时有多人对我特警一队同事进行阻挠,我们上前劝阻时遭到对方殴打及谩骂,并且对方有三人分别躺在警车车头前、警车尾部及警车右侧不让我们离开现场。辨认人左某1自称能辨认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此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分别编号1--12号。向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李某1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左某1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然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2号就是在2016年4月26日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门外与我方民警发生冲突的男子。该男子叫扈某某,1992年2月18日出生,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老官寨镇扈十二里村90号。2016年4月26日下午,我队接到指挥中心指派支援巡特警一队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出警,到现场后,看到当时有多人对我特警一队同事进行阻挠,我们上前劝阻时遭到对方殴打及谩骂,并且对方有三人分别躺在警车车头前、警车尾部及警车右侧不让我们离开现场。辨认人左某1自称能辨认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此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分别编号为1--12号。向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李某1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左某1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然后指出,本组照片中6号就是在2016年4月26日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门外将我?推倒在地上并把我右小腿擦伤的男子。该男子叫扈某某,1966年1月24日出生,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2016年4月26日下午,我队接到指挥中心指派支援巡特警一队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出警,到现场后,看到当时有多人对我特警一队同事进行阻挠,我们上前劝阻时遭到对方殴打及谩骂,并且对方有三人分别躺在警车车头前、警车尾部及警车右侧不让我们离开现场。辨认人左某1自称能辨认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此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分别编号为1--12号。向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卢某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左某1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然后指出,本组照片中3号就是在2016年4月26日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门外将吴某1摁倒在地搂住吴某1脖子不让其起身并抓伤其脖子,并在警车后面躺着的人。该女子叫马某某,1967年7月12日出生,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2016年4月26日下午,我队接到指挥中心指派支援巡特警一队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出警,到现场后,看到当时有多人对我特警一队同事进行阻挠,我们上前劝阻时遭到对方殴打及谩骂,并且对方有三人分别躺在警车车头前、警车尾部及警车右侧不让我们离开现场。辨认人吴某1自称能辨认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此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分别编号为1--12号。向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卢某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吴某1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然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3号就是在2016年4月26日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门外将我推?倒在地上,致使对方的一名女子在地上搂住我脖子不让我起身并抓伤我脖子,该男子同时也是躺在警车车头前阻止警车离开的男子。该男子叫扈某某,1992年2月18日出生,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2016年4月26日下午,我队接到指挥中心指派支援巡特警一队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出警,到现场后,看到当时有多人对我特警一队同事进行阻挠,我们上前劝阻时遭到对方殴打及谩骂,并且对方有三人分别躺在警车车头前、警车尾部及警车右侧不让我们离开现场。辨认人吴某1自称能辨认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此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分别编号为1--12号。向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林某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吴某1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然后指出,本组照片中9号就是在2016年4月26日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门外将我摁倒在地,在起来后被那名灰衣男子推倒在地后搂住我脖子不让我起身抓伤我脖子,并在警车后面躺着的人。该女子叫马某某,1967年7月I2日出生,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2016年4月26日下午,我队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出警,到现场后,当时有很多人对我队民警进行阻挠,遭到对方殴打及谩骂,夺走执法记录仪并摔坏,并且对方有三人分别躺到警车头前、警车尾部和警车右侧不让我们离开现场。辨认人刘某1自称能辨认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此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分别编号为1--12号。向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任某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刘某1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然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1号就是在2016年4月26日在南和县北关新村北侧梦颜堂门外搂住吴?家欣脖子将吴某1摔倒在地上,并在警车后面躺着的人。该女子叫马某某,1967年7月12日出生,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23、被告人扈某某供述,2016年4月26日,我哥哥扈某1来南和县要账被打了,我哥哥扈某1给家里打电话,我就来南和县了。我和我爸扈某某、我妈马某某、我大爷扈某某、我大娘(我不知道名字)一块来的南和县,后来我二大爷扈某某和我大大爷儿子扈某2也过来了。我们到南和县之后,我和我爸妈、我大爷我大娘一块去县医院找我哥哥扈某1,在医院陪我哥哥扈某1检查了一下,检查完之后,我二大爷扈某某和扈某2就过来了,然后除了我哥哥扈某1,我们几个人就一起去南和县梦颜堂养生会馆找程某2说理,问他:“为什么我哥来要账,还打人”,我们到南和县梦颜堂养生馆店里后,女店主说程某2不在,我爸爸扈某某当时一着急就拿着手中的水杯朝梦颜堂柜台的玻璃上拍去,一下把玻璃拍坏了,我们剩下的人就跟那个女店主吵吵。我们来的时候听我哥说他们店的女店主也动手打他了,我妈妈马某某在店大厅那跟女店主吵吵,我就进去店里面找程某2,并在里面大喊,我出来后听他们说我妈妈马某某跟那个女店主拉扯了,他们就报警了。后来民警就过来了,就问我们双方是什么情况,我就拿手机录像,当时也没考虑就直接录了起来,然后一个人把我手机夺过去不让我录像,民警带我上警车,我不去并不断反抗,我爸爸妈妈就拉警察,然后我们就跟警察撕扯起来,撕扯了有半个小时,我大娘就躺到路边,然后我妈妈马某某就躺到警车后面,我爸爸扈某某就躺在警车一侧,头放到警车下面,我看到我警车想要走,我就躺到警车前面不让警车离开,我们在那躺了十几分钟,120救护车过来我就起来了,然后我大爷扈某某劝我爸爸和妈妈起来,我们就来派出所说了一下情况。24、被告人扈某某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2016年4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我当时在家歇着,我大儿子扈某1给我打电话说:“见南和县欠我帐的程某2了,他在他门市”,等了一会儿我大儿子扈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被打了,让我过去,我就和我哥哥扈某某、扈某某,我嫂子李某某、我大哥扈某某儿子扈某2一块过来南和县,到南和县后我们就去医院给扈某1检查了一下,然后除了扈某1在医院,我们剩下的几个人都就去南和县梦颜堂养生馆问他们为什么打我儿子,讨说法。到店里之后,我看到前台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妇女,那个女的说:“你们不是俺的客户,俺不喜欢你们,你们给我出去”。我说:“你还蛮有理的,把俺儿子打了”。我就朝他们前台上面拍了一下,前台是玻璃的,我一下就给拍坏了,然后他们就打电话报警了,然后我们就吵起来了,我妻子马某某就跟那个前台的妇女拉拽起来,我和我妻子就在那大喊了,后来民警就过来了。民警就问我们是怎么回事,说俺来要钱的我儿子挨打了,我儿子扈某某就拿手机录像,民警就说不能录像,我儿子扈某某不听他的,就继续录视频,民警让我孩子扈某某去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我孩子扈某某就往外跑,民警就上去带我儿子扈某某上警车,我当时在旁边站着,我看到带我儿子扈某某上警车,我就上去拽我儿子,阻拦民警带我孩子扈某某上警车,我拉扯我儿子扈某某胳膊,还拉扯民警胳膊,向外拽民警,大概拉扯了十分钟,然后我就晕倒在地上了,后面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醒了发现我躺在警车侧面,事情就是这样。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扈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处警人员正常执法活动,导致八名处警人员不同程度受到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侦查和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朝增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