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8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立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8651号原告:王立,男,1984年2月7日出生。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董事长。被告:陈小春,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立与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小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27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春价值27万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桂 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