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任明虎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081号原告:任明虎,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5734525H(2-30)。法定代表人:李怀增,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吉,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锋,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明虎与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明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阿晶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