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2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梁市柏叶口水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梁市柏叶口水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卢桂宾,山西省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常委书记、局长。被执行人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梁市柏叶口水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连榆,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梁市柏叶口水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2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