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超犯抢劫、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714号罪犯孙超,男,1984年1月2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以(2005)南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超犯抢劫、强奸罪,与前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5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本院分别于2007年10月10日、2009年8月28日、2013年9月27日、2015年12月31日为该犯减刑1年8个月、1年5个月、2年、1年4个月。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10个月3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超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主动缴纳7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超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