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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吉业与贾建水、邓春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业,贾建水,邓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杨吉业,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贾建水,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邓春莲,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杨吉业申请执行贾建水、邓春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依法执行到邓春莲案款16895元,查明被执行人贾建水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贾建水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7415.84元及利息、诉讼费15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11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01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