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王寿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655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寿福,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寿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寿福立即向移送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王寿福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寿福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移送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范胜强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蒲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