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8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奥格特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5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格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白浮泉路10号北控科技大厦2层205A室。被执行人: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信息路2号国际创业园1号楼12D。本院在执行北京奥格特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