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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林光标与郑忠良、阮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标,郑忠良,阮金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942号之一原告:林光标,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郑忠良,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阮金根,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林光标与被告郑忠良、阮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光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光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光标负担。审 判 长  陈毓华人民陪审员  王惠民人民陪审员  韩根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斯 逸?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