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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侯区小金猪家具经营部、曾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侯区小金猪家具经营部,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584号申请人:武侯区小金猪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C区B座206号,注册号510107601025694。经营者:谭永久,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向军,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曾斌,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侯区小金猪家具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曾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侯区小金猪家具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曾斌位于新都区马家镇锦城村五组11号附1号1栋1楼的房产一套(权0120996)。申请人自愿用其登记在谭永久、吴敏名下位于双流县九江街道大井社区288号2栋1层1058号的房产一套(权0927273)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侯区小金猪家具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曾斌名下位于新都区马家镇锦城村五组11号附1号1栋1楼的房产一套(权012099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唯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