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隆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德州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锐特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隆通贸易有限公司,德州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锐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026号原告:荣成市隆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双泊北区4号楼门市1号。被告:德州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工业园B区。被告:山东锐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东首。原告荣成市隆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锐特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淑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隆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