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催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大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大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催33号申请人:天津大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大梁庄兴化道一号大沽化工厂第27界区。法定代表人:王凤东,董事长。申请人天津大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所载明的基本情况如下:出票日期2012年8月24日,票据号码31300051/28129457,出票人苏州海普威精锻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恒和锻造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圆整,汇票到期日2013年2月24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公示催告程序是对票据权利的确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应在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间票据权利消灭。本案票据到期日为2013年2月24日,至今已超过二年,持票人已经丧失了票据权利,故对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大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天津大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