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昕、高彦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昕,高彦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305号申请人高昕,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高彦巍,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人高昕与被申请人高彦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昕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彦巍名下的位于三河市信合小区3号楼4单元431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1241401390031586186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彦巍名下的位于三河市信合小区3号楼4单元43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高昕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清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