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倪鹤婷、赵丽敏与季贞美、杜健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鹤婷,赵丽敏,季贞美,杜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44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448号申请执行人:倪鹤婷,女,1958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赵丽敏,女,1955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季贞美,女,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杜健,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鹤婷、赵丽敏与被执行人季贞美、杜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季贞美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1日),即本案抵押物,目前不宜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轮候查封房产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本案抵押物处置条件尚不具备,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