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刑更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光杞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光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668号罪犯黄光杞,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第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黄光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共同民赔15.45899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黄光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服刑改造以来,累计获奖励记功1次,表扬2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故建议对罪犯黄光杞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光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耿淑君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