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终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江涛、赵洪召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江涛,赵洪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1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江涛,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林燕,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召,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平,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江涛因与被上诉人赵洪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赵洪召于2017年10月27日因乡政府协调解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洪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赵洪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赵洪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赵江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李永玮审判员 关春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