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10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曾鹏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曾鹏,曹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03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苏家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087700。负责人: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莎,女,该支行员工。被告:曾鹏,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曹娟,女,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诉被告曾鹏、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