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邓颖、乐格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颖,乐格君,郭同秀,王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颖,女,1971年2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乐格君,女,1997年1月20日生,汉族,浙江宁波大学学生,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郭同秀,女,1944年9月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王和明,曾用名王强,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颖、乐格君、郭同秀与被执行人王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3民初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政高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文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