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8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菊坤、沈雪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菊坤,潭六毛,沈雪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8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菊坤,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潭六毛,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理人:沈某,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系原告潭六毛的丈夫。原审被告:沈雪芬,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李菊坤因与被上诉人潭六毛、原审被告沈雪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向李菊坤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640元,李��坤收到该通知后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菊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斌审 判 员 赵东审 判 员 顾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柳璐书 记 员 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