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和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和春,男,1963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和春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和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11月13日间,被告人陈和春虚构为周某1购买安置房事由,骗取周某1、周某2钱款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34700元。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和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计234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陈和春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和春到案后辩解,当时他要与朋友在高头岭集资建房,他将其中一套房卖给周某1,在收取周某1第一笔钱时他没有想骗钱,后因为他们要集资建房的那块地被他人购买,他又花光了周某1给的钱,就想另找房子抵给周某1,才以各种理由向周某1、周某2拿钱。陈和春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11月13日间,被告人陈和春虚构为被害人周某1购买古田县高头岭“贵滨园”安置房事由,先后以支付购房款、代办房产证、配备柴火间、安装防盗网等理由多次骗取周某1及其母亲周某2现金计234700元,用于偿还借款、日常花销。2017年2月8日,陈和春在福州市台江区居悦快捷酒店559室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和春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2、周某1陈述,证人周某3、戴某、郑某、陈某、吴某、王某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账,收条、字条,古田县城东街道高头岭路段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和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计234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和春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陈和春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没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和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和春违法所得人民币2347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周惠珍、周财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林光义审 判 员  黄晓芬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