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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芳与陕西凯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陕西凯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727号原告李芳,女,汉族。被告陕西凯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东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6043X5。法定代表人毕保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与被告陕西凯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720.5元,剩余27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