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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勇申请执行邱林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9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93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珙县城管局工作员,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邱林,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调查,本院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但本院未实际控制到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陈勇与被执行人达成意向延期还款,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员  付邦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一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