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刘某与被告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2738号原告:吴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某省某市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原告:刘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一组)。负责人朱某某,系该组组长。原告吴某某、刘某与被告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吴某某、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某某、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