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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203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贤,男,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雷州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贤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电机号码:1505105930)至中山市小榄镇环镇西路与十水线交汇处,碰撞被害人李某酒后驾驶的鄂S×××××号重型平板货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李某贤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贤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2.1mg/100ml;被害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44.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李某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贤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查询统计、被告人李某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贤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贤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某贤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贤案发后报警但未自愿留在现场等候处理,非属自动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故上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贤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慧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