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强兴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兴,曾用名:李伯兵,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胡伟宁,男,系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淑芬,女,系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兴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兴及其两名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被告人李强兴在互联网实施诈骗,其作案手法如下:被告人李强兴以朋友圈或者委托淘宝商家发布广告形式谎称其有五、六位QQ靓号出售,并通过QQ与有购买意欲的买家联系,要求买家如需购买先转账到其指定的支付宝或微信账号中。在买家转账完毕后,其将虚假QQ信息发给对方,之后将对方拉入联系人黑名单,断绝与对方的联系。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共骗取13名被害人人民币160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汪某人民币1500元;2、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梅某1人民币1180元;3、2017年1月6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500元;4、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40元;5、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于某人民币1900元;6、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韦某人民币1380元;7、2017年2月4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750元;8、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蒋某人民币580元;9、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廖某1人民币1660元;10、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00元;11、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彭某人民币750元;12、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尤某人民币580元;13、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李强兴通过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叶某人民币1350元。2017年3月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强兴抓获归案,并在其出租屋缴获银行卡7张(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各一张,中国银行2张)、手机4台(其中三星牌GT-S5670黑色手机一台、三星牌GT-I9168I白色手机一台、iphone6白色手机一台、iphone5S手机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卡13张以及名为廖某2的身份证1张。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李强兴的交通银行账户中全额退回13名被害人被骗款项到各被害人的银行账户,被告人李强兴的家属向被害人刘某退赔诈骗款项人民币2500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兴及两名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刘某、汪某、梅某2、李某、于某、韦某、周某、蒋某、廖某1、王某、尤某、彭某、叶某的陈述,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数据,尿检结果,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案情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支付宝流水截图,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信息,谅解书及收据,被害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李强兴的悔罪书及病历资料,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强兴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李强兴已全额退赃并取得一名被害人谅解,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全额退回各被害人款项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缴获在案的手机4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卡13张,均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缴获的银行卡7张,应予退还给被告人李强兴;缴获在案的身份证1张(暂存于开平市公安局),由侦查机关查明权属后依法处理。侦查机关退还给各被害人的款项,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强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二、缴获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4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卡13张,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银行卡7张,予以退还给被告人李强兴。三、缴获在案的身份证1张(暂存于开平市公安局),由侦查机关查明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