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海清、程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清,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7)鲁1402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清。被执行人:程连。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第二项,被执行人程连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海清垫付的医疗费10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直接在本院财务科领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理赔给被执行人程连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10900元,同时向本院递交证明,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海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雒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