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与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2017)粤0103执37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787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231号101铺。法定代表人:何忠。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缴受理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需负担210元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7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赖国新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裴洁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