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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茂强、乐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强,乐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李茂强,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乐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SHINHANGBUM(慎恒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茂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853元,执行费2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乐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乐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交纳案款232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2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