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西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维诚、郭先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维诚,郭先良,刘福英,广西西林汇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626号原告:西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23-1号。法定代表人:农定丰,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慧娟,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被告:向维诚,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被告:郭先良,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林县。被告:刘福英,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林县。被告:广西西林汇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环城路。法定代表人:郭先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向维诚、郭先良、刘福英、广西西林县汇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郭先良刘福英同意代偿全部原借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35元,由原告西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卉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姿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