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7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学生与苏路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生,苏路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7565号原告:陈学生,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一峰,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路汴,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学生与被告苏路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陈学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一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陈学生负担。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慧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