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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荣、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荣,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荣,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霞,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99475735Q。法定代表人: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来林,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荣与被上诉人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义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义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义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孙荣。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周朝阳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万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