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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438号原告邱明与被告杨盛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杜凯,杨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438号原告:邱明。被告:杜凯。被告:杨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明诉被告杜凯、杨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邱明承担。审 判 长  向 明代理审判员  符晓丽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海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