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438号原告邱明与被告杨盛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杜凯,杨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438号原告:邱明。被告:杜凯。被告:杨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明诉被告杜凯、杨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邱明承担。审 判 长 向 明代理审判员 符晓丽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海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