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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甄强与刘培江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甄强,刘培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甄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坤广,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培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喜,山西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东,山西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甄强因与被上诉人刘培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甄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甄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卉妍审判员  高存慧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