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甄强与刘培江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甄强,刘培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甄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坤广,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培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喜,山西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东,山西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甄强因与被上诉人刘培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甄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甄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卉妍审判员 高存慧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