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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俊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2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俊杰,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于2017年8月21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公诉机关以察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俊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海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贺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俊杰及其委托辩护人梅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日21时许,高俊杰与其战友陈某、潘某等六人在察布查尔县城镇百合园对面蜀香园餐厅吃饭喝酒至2017年8月2日00时许,后其六人回到察布查尔县百合园宾馆休息,2017年8月2日02时许,高俊杰驾驶×××号小型轿车前往其单位核工业737厂上班时,在察布查尔县绰霍尔乡检查站被民警查获。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伊州公物鉴(化)字[2017]1321号理化栓验报告书中其酒精���量为223.75mg/lOO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俊杰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高俊杰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潘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高俊杰的供述与辩解;新中业司鉴所(2017)微鉴字第1321号酒精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俊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俊杰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俊杰血液中酒精含量超200mg/100ml,本应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具有��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俊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程海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