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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邓小东与易招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东,易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5058号申请执行人邓小东,男。被执行人易招梅,女。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34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邓小东与易招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易招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3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